7月2日
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2026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的通知》
⬇️⬇️⬇️
荆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现就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2026年6月30日前在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登记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下同)。
二、缴存基数调整
(一)基数核定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以职工2025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核定,计算公式为职工2025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构成需严格遵循《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及《关于劳动工资统计中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范围的具体解释》,严禁非工资性收入纳入。
(二)基数标准
上限:按2025年荆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上限为22,446元。
下限:按鄂政办发〔2025〕44号文中荆州市市辖荆州区、沙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下限为2,130元。
驻荆中央企业、省管单位缴存基数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三、缴存比例调整
(一)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
(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5%—12%区间自主确定比例,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须一致。
四、其他调整事项
(一)降、缓缴政策
确实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并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二)补缴政策
1.单位责任类。因单位疏漏漏缴等或调整基数比例需补差的,可以申报补缴。
2.职工变动类。新入职或调动职工未开户缴存、中断缴存的,按实际工资补缴。
3.正常工资调整类。职工因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导致工资增加的,单位须在工资变动次月调整缴存基数,并补缴差额部分。
五、调整执行时效
本次调整执行期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缴存基数、比例原则上不予重复调整。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