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入户盗窃丢弃赃物依然获刑 检察官提醒:弃赃≠无罪,未获利也难逃法网

江汉风报道:入室盗窃得手后因躲避追赶丢弃赃物,未实际获利,是否能逃脱法律制裁?答案是否定的。日前,经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袁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袁某曾因盗窃于2004年、2011年两次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10月刑满释放。今年1月,袁某在石首某别墅区闲逛时,发现一栋别墅已装修却无人居住,遂临时起意,从隔壁未装修的别墅攀爬至目标别墅,撕坏窗纱后潜入。在窃得一个首饰盒后,袁某发现屋主出现在楼下,随即原路返回。逃出目标别墅后,因害怕屋主追赶,他将首饰盒丢弃在对面别墅台阶上后逃离。根据监控视频,公安机关迅速锁定袁某,并将其抓捕归案。经鉴定,袁某盗窃的首饰盒内有两枚购入价格为567元的对戒(已被被害人找回),被撕坏的窗纱价值54元。

案件于3月移送审查起诉后,石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住宅窃取财物,虽短暂持有后弃赃,但其行为已完整构成“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赃物的最终去向不影响入室行窃的犯罪性质。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袁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石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入户即入罪,得手即既遂。入室盗窃一旦完成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犯罪即告既遂,事后丢弃赃物、未获分文,均不影响罪名成立。住宅安宁承载着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非法入户并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记者:荆文静 通讯员:杨平、成灿/编辑:张倩/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作者:记者:荆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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