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仅加盖了公司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欠条是否有效?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叶某某与湖北某公司口头约定买卖大米,湖北某公司交付货物,但未收到全部货款。湖北某公司在向叶某某催讨货款过程中,收到以贵州某公司为欠款人的欠据一张,载明贵州某公司 2025年向湖北某公司采购大米,承诺向湖北某公司还款。欠款人处加盖有贵州某公司的公章,无贵州某公司的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叶某某就该笔货款亦向湖北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后湖北某公司向叶某某及贵州某公司催讨货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诉请叶某某与贵州某公司共同偿还下欠货款及利息。
关于贵州某公司出具的欠条效力,法院认为湖北某公司提交的以贵州某公司为欠款人的欠据中仅加盖有贵州某公司的公章,而无该公司的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湖北某公司未就此举证证明案涉欠据系由贵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出具,该欠据依法不对贵州某公司发生效力。
湖北某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贵州某公司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有付款义务,其主张贵州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和利息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对于下欠货款和逾期损失,由叶某某承担。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除》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真人假章”“有人无章”“有章无人”三种情形。从法条的规定来看,企业在缔约过程着重从“审章”向“审人”的转变。
对于“真人假章”的情形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公司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系伪造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有人无章”的情形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且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应当认定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但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公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对于“有章无人”的情形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无论其加盖的公章真伪,均应认定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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