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从巴东大山里出来打工的周某甲,在工地做工时摔伤了。
2025年的一天下午,某建设工地,他正在拆除模板。突然,脚下一滑,从高处跌落。右侧肋骨骨折。
躺在病床上,他反复琢磨一件事:这伤,算谁的?
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为总承包建设工程公司。
可总承包公司对该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状上写着:原告系项目总承包方,已将相关劳务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周某甲系该劳务公司下属班组雇请的工人,原告与他之间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公司认为,自己不该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周某甲不懂什么叫“分包”,他只知道自己在工地上受了伤,只知道那张工伤认定书上写着总承包公司的名字。可赔偿呢?迟迟落不了地。
庭审那天,三方各执一词,火药味很浓。
总承包公司咬定一个理:活是分包出去的,人不是自己雇的,工伤认定认错了对象。周某甲的代理人则坚持:人是在总包工地上伤的,简易劳动合同盖的是总包公司的章,这责任推不掉。人社局拿出了调查材料,可分包公司在用工关系问题上态度不明。
按常理,开完庭,等判决就是了。可法院没有这么做。
法官合上卷宗,反复在想一个事:一纸判决下去,能解决周某甲的问题吗?就算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公司还可以上诉;周某甲可能还要再走仲裁、民事诉讼,才能拿到赔偿。
于是,法官把三方重新请到了一起。
公司不是不想承担责任,而是担心自己不该是那个责任主体。工程分包出去了,活儿是别人雇的人干的,凭什么要自己来赔?更何况,公司没有缴工伤保险,一旦责任落定,赔偿数额不小,经营压力实实在在。
劳动者这边,工伤认定拿到了,可赔偿款还隔着一道行政诉讼、一道劳动仲裁、一道民事诉讼。每多一道程序,就是几个月的等待。
人社局呢?案子到了手里,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材料,劳动者对法律程序一知半解、举证困难,调查取证常常跑空。
法官琢磨透了一个点:这起行政诉讼的核心症结,其实不在“工伤认定对不对”,而在“赔偿怎么落地”。与其在程序上反复拉锯,不如让几方坐到一张桌上,把账算清楚。
法院让人社局现场核定工伤待遇的法定标准;让仲裁委参与进来,提前介入,让调解协议直接具备仲裁效力;把周某甲和公司也请来了,面对面,把话说开。
几轮艰苦的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公司撤回行政诉讼。
周某甲不需要再为劳动争议诉讼奔波。公司也在调解中获得相对可控的赔偿方案,避免后续仲裁、诉讼的叠加成本。
庭审时的激烈交锋,最终化作调解协议上的握手言和。
解法,从“心”出发。当“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从理念走向实践,司法便有了触手可及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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