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现在开庭。”近日,在松滋市某村的一处农宅客厅里,一场特殊的庭审正式开始,杨林市法庭打破常规,将法庭设在了当事人家中,以最质朴的巡回审判方式,办结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因脑出血导致肢体瘫痪、精神认知障碍,经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鉴定,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妥善处理相关生活及财产事宜,申请人依法向法庭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若按常规程序通知双方到庭,对于这一家子无疑是巨大的难题:被申请人瘫痪在床难以移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母亲年事已高,且需全天候轮流贴身照料,根本无法同时抽身前往法庭。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当即决定把庭审开到申请人家里去。
庭审当日,在临时布置的法庭上,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全部环节,更耐心安抚家属情绪,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案件顺利审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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