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多方利益,同时易滋生腐败犯罪问题。近年来,荆州两级法院坚持“严惩重点、区分情节、注重实效、源头治理”的原则,有力打击和治理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态势。
2023年以来,荆州两级法院共计立案串通投标犯罪案件68件150人,审结61件129人,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作用,现选取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这些案例揭示了串通投标犯罪的作案手法、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希望能震慑潜在犯罪、预防违法行为,同时帮助企业管理者、招投标从业人员直观理解法律红线,并鼓励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荆州法院立案
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目录
01.公安县人民法院
唐某某、刘某某串通投标案
——依法打击通过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02.洪湖市人民法院
易某某、向某某、谭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依法惩治医疗领域和损害民营企业权益串通投标行为
03.沙市区人民法院
陈某某、荆州市某商贸公司串通投标案
——依法惩治单位与个人串通投标犯罪
04.石首市人民法院
任某某串通投标案
——有效斩断招投标领域腐败与破坏市场秩序的利益链
唐某某、刘某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打击通过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2021年11月,某高标准农田项目即将公开招标。被告人唐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高某(另案处理)三人得知该消息后,商量共同承接该项目,并约定由唐某某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参与围标,杨某某负责找招标代理公司及评委打招呼,高某负责找业主方沟通,中标后成本均摊、利润平分。2021年12月23日,该项目挂网招标。唐某某联系了6家公司帮忙围标,并给予这6家公司人民币8,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到18,000元不等的陪标费用。截止2022年1月12日,共有33家企业投标,经资格审查,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入围,其中包括唐某某借用资质的两家公司。2022年1月13日,该项目开标,杨某某通过时任某局局长廖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当时担任招标专员的被告人刘某某,让其与评委联系,确保某公司中标。于是刘某某联系了某市评委专家库的评委覃某,让覃某联系评委刘某、龚某某关照某公司。事后,杨某某给了刘某某13,000元让其转交给评委表示感谢。2022年1月18日,某公司以投标报价4,382,521元中标该项目。中标后,杨某某通过廖某某联系唐某某、高某,商量该项目由杨某某具体负责施工,杨某某给唐某某、高某每人7万元作为利润补偿(未兑现)。2022年11月2日该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审计结算价为4,379,533.75元,经审计该项目获利625,040.25元。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5日以被告人唐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二被告人亦未上诉。

本案由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唐某某、刘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伙同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专员刘某某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本案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全面打击通过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二被告人及同案犯使用围标、向评委“打招呼”的方式串通投标,中标的项目经审计获利625,040.25元,虽然唐某某与刘某某未实际获利,但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部分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本案表明了司法机关全面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的坚定决心。

易某某、向某某、谭某等人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医疗领域和损害民营企业权益串通投标行为

2019年9月,某县中医院将院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易某某、向某某、谭某三人获悉后,借用恩施某鑫建设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向某县中医院副院长刘某甲等人请托,让其在评审过程中给予关照,还让刘某乙组织县某建筑公司、福建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围标。2019年10月30日,恩施某鑫建设公司中标该项目,并已通过竣工验收。
2022年1月24日,某县某大厦改造工程公开挂网招标。被告人易某某、向某某、谭某三人获悉后,借用恩施某宇建设工程公司、某锦建设工程公司和某横环境建设公司的资质参与围标,被告人蒋某负责对接投标事宜。被告人向某某请托时任某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给予关照。后恩施某宇建设工程公司中标,该项目尚未通过竣工验收。
经审计,某县中医院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中,易某某非法获利907793元、向某某非法获利1204470.92元、谭某非法获利520802元;某县某大厦改造工程项目中,易某某非法获利1000000元、向某某非法获利230000元、谭某非法获利4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8万元,被告人向某某、谭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6日以被告人易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向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谭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易某某、向某某、谭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易某某剩余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四被告人亦未上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向某某、谭某、蒋某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报价参与围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易某某、向某某、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医疗领域和民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易某某等人借用资质并组织相关公司进行围标,不仅侵害了某县中医院和某大厦正常招投标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依法惩处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医疗领域和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司法立场。

——依法惩治单位与个人串通投标犯罪

2020年5月,荆州市某单位钢筋采购项目正在招标,被告单位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为谋求承接该项目,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具体实施。陈某某找到李某元(已判刑)希望承接该项目,李某元答应并向该项目负责人周某打招呼让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的钢材供应项目,让陈某某直接与周某对接。后陈某某与李某(另案处理)找到周某,商议该项目以邀标的形式进行招标,由陈某某负责找两家公司进行陪标,以武汉地区“某钢材信息网”钢材每日价格下浮100元为中标金额。
陈某某决定报价并由李某借用湖北某物质有限公司、荆州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统一制作标书后参与荆州市某单位钢筋采购项目招投标,后由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536.15万元,实际开票结算金额为579.460865万元。经审计非法获利为21.690187万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9日以被告单位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6901.87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单位、被告人亦未上诉。

被告单位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并应承担相应罪责。被告单位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单位与个人共同串通投标的典型案例。案件一方面精准打击犯罪,维护了市场公平,通过判处单位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拘役,体现了对串通投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维护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本案强调单位与个人双重追责,警示企业不得以单位名义规避法律责任,决策者与执行者均需对违法行为担责,从而倒逼企业健全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本案通过个案裁判形成“以案释法”效应,警示监管部门加强全链条监管,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为净化招投标生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任某某串通投标案
——有效斩断招投标领域腐败与破坏市场秩序的利益链

一、串通投标的事实
2024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为成功承接石首市某小学教联体某校区维修改造项目,通过找时任石首市某小学党总支部书记秦某某及多家建筑公司负责人的方式,借用石首市某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资质参与项目投标,任某某向每家公司支付4000至10000元不等的费用。后任某某得知该项目参与招投标的公司达45家,为确保能百分之百中标,任某某通过朋友周某联系艾某某对接剩余29家投标公司,以向每家公司支付1万元的方式购买剩余29家公司的资质,导致参与招投标的45家公司的资质全部为任某某掌握。
经过招投标程序,2024年7月10日,石首市某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851267.94元的投标报价中标石首市某小学某校区维修改造项目,后石首市某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任某某负责石首市某小学教联体某校区维修改造项目。
二、行贿的事实
2012年下半年至2024年9月,被告人任某某为在某市急救中心搬迁改造工程、某镇城区道路及政府大院场地刷黑工程等项目承接、工程款结算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时任某市急救中心主任彭某某、时任某镇党委书记吴某某、时任某镇人大专职副主席刘某等十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93万元。

石首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任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任某某未提出上诉。

石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与招标人串通,通过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以围标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任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依法予以并罚。

本案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全面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的典型案例。串通投标常与行贿、受贿问题交织,人民法院坚持数罪并罚,精准评价双重法益侵害,贯彻全链条反腐,通过强化财产刑并追缴违法所得,彻底摧毁犯罪经济基础,有效斩断招投标领域腐败与破坏市场秩序的利益链,既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守护民生福祉,又打破“关系标”“人情标”潜规则,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法制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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