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 五车垃圾刚倒下,荆州区城管执法人员就到了

江汉风报道:4月2日,荆州区针对洪湖流域污染防治动真格,依法当场查处五起乱倒生活垃圾案件,对涉事五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现场清理、恢复原貌。

当日上午,荆州区城管执法局联合高新区公共服务局,针对辖区内重点路段、闲置地块等易发生乱倾乱倒行为的区域开展联合巡查。巡查至一处非正规堆放点时,执法人员发现五辆中型运输车正在倾倒生活垃圾,立即上前制止并展开调查。

经查,五名当事人分别驾驶中型运输车,将装载的垃圾随意倾倒在空地上。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指出随意倾倒垃圾不仅破坏市容环境,垃圾中的有害物质还会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同时滋生蚊虫、传播疾病,对周边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危害。此外,大量垃圾堆积可能堵塞排水通道,在汛期易引发积水和内涝,影响行洪安全。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五名当事人均承认了违法行为。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五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共计5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当事人现场认识到错误后,迅速联系机械设备对倾倒的垃圾进行清理,恢复了场地原貌。

据悉,此次行动是深入推进洪湖流域汛期污染防治攻坚的具体举措之一。下一步,荆州区城管执法局将持续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管控,并在该点位设置警示牌,防止问题反弹,切实筑牢洪湖流域生态安全屏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管理类)序号5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王晓艳  通讯员:李梦雪/编辑:杨尹/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作者:记者:王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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