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成先生在e线民生平台发帖咨询:
父亲去世,名下有自建房一套和田地若干。拟将自建房和田地全部过户到本人名下。但本人户口目前为城市户口,街道居委会回复“城市户口无法继承农村的自建房和田地”。经咨询户口迁移相关部门,获悉“将城市户口转移至农村户口,需农村当地有单位接受或在当地有产权房”。想咨询农村自建房、宅基地的遗产继承的相关政策。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回复:
1.农村自建房过户给子女,需要子女与父母在同一农村集体户口范围内,并且户口必须是本村农业户籍。如果子女的户口已经外迁,属于城市户口,则不能过户。
2.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自建房,但不能直接继承宅基地本身。根据我国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地上房屋是农民的个人财产,可依法继承。基于“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的原则,子女继承房屋后,可同时获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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