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老人突然离世,唯一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留下的房产该如何处置?债务又该由谁偿还?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通过巧用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成功打破诉讼僵局,助力债权人实现债权。
2021年12月,李大爷向某银行申请贷款4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办理抵押登记。2024年7月,李大爷突然离世,留下这笔尚未结清的贷款和抵押房产。为追回欠款,银行将李大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女儿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全部债务。然而,诉讼过程中,小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名下所有遗产。 根据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无需以自身财产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一时间,李大爷的遗产成“无主财产”,银行维权之路走入死胡同,案件审理也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将目光投向民法典中一项创新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随着民政局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正式介入,这起原本陷入僵局的诉讼重新“活”了起来。民政局不仅依法出庭应诉,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程履行遗产清理、债务清偿等法定职责,对李大爷尚欠银行的债务金额进行核对确认。法院依法判决民政局在管理李大爷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民政局依法处置李大爷名下抵押房产,并利用处置所得款项,向债权人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一笔看似“悬空”的债务得以化解。
从“无人管”到“有人管”,从“诉讼僵局”到“债权实现”,该案的成功办结,是该院首次运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解决继承与债务清偿问题的成功实践,也是民政部门履行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写照。法院的裁判指引与民政部门的依法履职形成合力,不仅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也有效防止遗产无序流失,为“无主遗产”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样本。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朱洁 邓儒婷/编辑:杨尹/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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