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的钱能退还吗?

江汉风报道:直播打赏的款项是否可以追回呢?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大同湖法庭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叶某系抖音平台主播,从事网络直播活动,直播内容主要为与直播间的用户聊天及唱歌。原告张某某通过直播与被告相识,短短一周,为博红颜一笑,原告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货币“钻石”、购买虚拟礼物打赏被告,累计打赏“钻石”585883颗,价值人民币58588元,一度成为被告直播间榜一大哥,此后双方感情快速升温,在未曾实际见面的情形下开始在网络上互称“老公”“老婆”,但随着之后原告打赏金额的逐渐变少,被告渐渐开始不回复消息,最终拉黑原告网络账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打赏礼物等值的财产。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一方取得不当利益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法律关系。原告张某某在抖音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在平台观看直播并自行在平台上充值购买“钻石”,向被告叶某的直播间打赏虚拟礼物,对此原告除能观看被告表演外,还能体验虚拟礼物的展示特效、提升账户等级并享受平台等级特权等体验,获得精神上的法律利益,被告通过直播服务按照直播平台经营管理模式和个人业绩获得主播比例分成,故原告打赏被告所支付款项并非由被告直接且全部收取,原告支付款项与被告获得收益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具备一定社会经验,应当对网络虚拟聊天的真实性具备理性判断力,原告将自己在网络平台充值向被告打赏虚拟礼物行为认定为不当得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自愿打赏过程中被告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网络直播固然精彩,但打赏仍需谨慎,打赏是“消费”,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是“赠与”。当点击送出“礼物”的瞬间,打赏人与直播平台之间就建立了一份合同:你支付金钱,平台和主播提供表演、互动以及精神上的愉悦或者满足感,作为消费行为,除非服务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行为,否则难以以不当得利或者撤销赠与为由要求退款。

直播间的“宝宝”“老公”只是流量密码,真正的感情不需要“嘉年华”和“火箭”来证明,作为观众,需提升对网络虚拟世界打赏规则的认识和交友认知能力,理性打赏,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记者:张明金/编辑:杨尹/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作者:记者:张明金)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