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出手了

3月5日

荆州制定的第十二部地方性法规

《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正式施行

这是荆州给市民的一份

“空气保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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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相关问题及答案

1.《条例》制定背景是什么?

过去一段时间,由于部门职责不清、防治措施不力,难以有效解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更好地守护“荆州蓝”。制定《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回应群众关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长治长效的客观需要。

2.《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作为小切口立法,《条例》共二十四条,不设章节,主要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管职责、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具体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从调整对象来看,《条例》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行业,其经营业态主要表现为产生油烟的餐馆、酒店、食堂等。

4.谁来管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方力量要齐抓共管。一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负责领导、统筹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防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加强共建共治。《条例》强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负有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明确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人在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同时,《条例》还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行为,真正让全社会参与到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来,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治理合力。

5.条例划出了哪些行为“红线”?

《条例》对在禁止选址区域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以及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三类行为审慎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执法主体和责任内容,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划出了行为“红线”。

6.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在餐饮服务项目选址上,要遵守哪些规定?

《条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等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违反该选址规定,根据《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此提醒,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在建设餐饮服务项目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选址的规定,落实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7.在餐饮服务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将如何把好准入关?如何做好选址信息的提前告知和登记许可信息的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将从加强前端引导与政策宣传、优化系统流程、建立信息共享与风险防控机制等三方面把好准入关,做好选址告知工作。一是广泛宣传《条例》,统一告知文书模板,通过线下书面告知、登记系统提示、官网公示等多种形式,提醒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地址选址时要符合相关规定。二是优化登记、许可系统流程,将餐饮服务经营范围细分为“餐饮服务(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和“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两大类,对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依据《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从严审批,对疑似选址不合规的申请,审慎审查并引导经营者重新选址或调整经营项目。三是将加强与住建部门的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充分掌握点位信息,提高行政审批质效;每月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城管部门推送新设立餐饮服务经营主体登记、许可信息,为相关部门日常监管提供便利和支持。

8.为实现合法合规经营,我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在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清洗、维护方面需要落实哪些污染防治措施?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具体来讲,需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是以产生油烟为标准。只要产生油烟都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如果只用电蒸箱、电锅做包子馒头、炖汤、熬粥或做其他饮品,不产生油烟的,可以不安装。

城市管理部门在此提醒各商户和单位食堂,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要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一是注意风量要匹配,油烟净化设施的处理风量不得小于实际处理风量;二是注意效率要达标,必须购买安装具有“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设备,净化效率要≥90%;三是注意业态有差异,烧烤等重味业态,还要安装除异味装置(光解/活性炭),排放口距离居民楼硬性要求≥10米(除味后)或20米(纯净化)。城市管理部门将对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的商户和单位食堂采取“人防+技防”模式监管。

9.餐饮服务业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如何建立、运行?这一系统会不会增加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经营成本?

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已初步建成餐饮服务业油烟在线监测系统,覆盖范围主要包括中心城区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大、中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已实现对583家重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油烟排放情况开展24小时在线监测。该系统已专门接入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有专职人员盯守,发现在线设备离线、油烟超标排放等问题,将及时推送辖区政府及属地街道,督促执法人员上门核查解决相关问题。下一步,将进一步摸排底数建立台账,分期分批推进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确保重点管理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应装尽装。同时实现与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互通,共同监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排放及净化设施运行状态。

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为主,根据实际风量大小选择合适设备,属于市场行为。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方面,将积极向市政府争取专项资金,通过一定奖补的方式逐步扩大监测范围。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只需做好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在线监测设施简单的日常清洁维护,不会给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

10.《条例》对露天烧烤作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划定禁限时段和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时段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禁限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露天烧烤经营,同时禁止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支持。二是规范合规经营行为。在非禁限区域、非禁限时段露天烧烤的,经营者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标准限值,严禁无组织排放;经营期间需正常开启净化设施,定期开展清洗、维护与保养并留存记录,杜绝设施闲置、损坏导致油烟直排;优先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鼓励进入政府规划的规范夜市、餐饮街区集中经营,便于统一监管和污染治理。三是强化执法监管保障。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同时,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11.《条例》对哪些违反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违法行为将如何进行处罚?

作为法定执法主体,城市管理部门严格依据《条例》规定,对三类违反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要求的禁止性行为,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业整治等行政处罚。

三类禁止行为具体为:一是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二是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三是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已全面启动餐饮油烟污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同时,组织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开展《条例》专题培训,推行柔性执法方式,严格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严守执法程序底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处罚案件均开展法制审核,重大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多措并举推动执法规范化、精准化、人性化。此外,城市管理部门还将联合相关部门,健全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凝聚部门监管合力,针对餐饮集中区域及各类大、中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开展政策上门解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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