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春节聚餐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5年2月春节期间,龙某在朋友朱某某陪同下,前往杨某某家中拜年并参与家庭聚餐。席间,杨某某询问就餐人员是否饮酒,龙某与杨某德均表示可小酌一杯。杨某某遂为龙某倒了约1两散装白酒,为杨某德倒了约2两散装白酒,其余聚餐人员均未饮酒,也无劝酒行为。
餐后,杨某某、杨某德、龙某及熊某某四人一同打牌娱乐,时长约三小时。牌局结束后,龙某坚持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返家。当晚9时许,龙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干梗死、急性酒精中毒,经全力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不幸离世,年仅53岁。事后,龙某家属认为聚餐参与人员存在劝酒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所有聚餐参与人员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各方责任作出明确认定:
其一,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身体状况负有充分认知义务,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损害后果,但其放任饮酒并自行酒后驾车回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较高程度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二,朱某某作为带领龙某参与聚餐、牌局的友人,对龙某主动饮酒的行为未进行适当劝阻与提醒,存在轻微过失,需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其三,杨某某作为聚餐与牌局的组织者,在龙某饮酒后未履行安全护送义务,放任其酒后驾车回家,存在轻微过失,亦需承担补偿责任。
其四,杨某德虽参与饮酒,但无任何劝酒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其余未饮酒、未劝酒的聚餐者,亦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某、杨某某分别向龙某家属补偿2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春节期间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界定“同饮者义务”与“过错责任”。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但并非毫无法律边界,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法官明确了共同饮酒中的三大核心义务,缺一不可:一是劝阻义务,若知晓对方不宜饮酒(如患病、酒量有限),或发现对方饮酒过量,同饮者应及时劝阻;二是照顾义务,对醉酒者需尽到看护、救助责任,避免其陷入危险境地;三是护送义务,饮酒后应确保醉酒者安全到家或交由家属照料,严禁放任其酒后驾车。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无劝酒行为,若未尽到上述义务,仍可能因轻微过失承担补偿责任;而饮酒人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后果负有首要责任,不能因同饮者存在轻微过失就忽视自身过错。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张世君/编辑:朱佳敏/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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