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公布2025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导

和警示震慑作用

现将近期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办的

第三批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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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湖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文某

涉嫌危险作业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9月,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线索,辖区湖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文某(男,57岁,荆州区人)涉嫌利用行业便利,非法从事汽油、柴油零售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涉嫌危险作业罪。分局随即立案侦查。

经查,2025年1月至11月期间,文某等人在经营汽油运输业务过程中,违反成品油经营管理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擅自将油罐车运输的成品油转运至公司院内进行分装,采用直接加注的方式,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终端用户违规加注汽油、柴油。经核查,涉案收款账户流水累计达200余万元。

二、查处情况

成品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经专业评估,该非法经营行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社会风险和个人风险均不可接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立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固定涉案事实及证据。2025年12月26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文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对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一步强化对该案现实危险性的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案件顺利移送起诉。对案件中其他涉案相关人员,拟依法移送荆州区应急管理局,由其依据相关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同步开展案后补防工作,针对成品油运输、经营行业开展专项排查,全面消除行业场所安全隐患,切实维护辖区公共安全秩序。

三、案件启示

成品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均需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任何未经批准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将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文某等人利用行业便利非法零售成品油,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此案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底线,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相关高度危险作业。相关监管部门应强化行业监管与联合执法,健全隐患排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经营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同时,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成品油交易,共同筑牢公共安全防线。

案例二

湖北某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的定制家具生产项目,生产车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内应设置有两个活性炭填装室,现场仅填充一个,活性炭填装量不足。该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内活性炭填装量不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5年11月25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内活性炭填装量不足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2.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出部分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存在疏漏,未能确保其持续、稳定、有效运行。这警示所有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必须彻底转变“重安装、轻运维”的错误观念。不仅要依法安装合格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更必须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维护、耗材更换(如活性炭)和台账记录等全流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始终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治理效能,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务,有效削减VOCs排放,为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贡献力量。

案例三

荆州市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违反贮存固体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荆州市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5年12月10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该公司以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容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对这类企业尤其要注重惩教结合。该单位作为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违规贮存固体废物,必须予以惩戒,增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知法懂法、严格守法,真正将环保要求落到实处。

案例四

湖北某管桩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湖北某管桩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单位碎石加工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5年12月10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30.4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三同时”制度旨在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在创造经济效益,拉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融入企业的发展。

案例五

江陵某纺织有限公司

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陵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在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5年9月1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罚款金额计算][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百分值-10%)及表47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警示,企业切不可在生产设施运行时关闭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此类行为属于性质恶劣的逃避监管排污行为,将面临严惩。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守法底线,确保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步、稳定、有效运行,不得有任何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

案例六

荆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对荆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投料工段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配套收集处置工业粉尘的布袋除尘器未运行,导致工业粉尘直接无组织排放,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法处罚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严格推进查处及移送工作,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该公司启动行政处罚立案程序,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实施生态损害赔偿。二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认定,已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不仅因逃避监管排污面临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还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体现了环境执法“既罚企、又追责”的严厉性。企业需明确: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属于典型的逃避监管行为,不仅违反环保法规,还将触发行政拘留等人身处罚。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对此类行为将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移送公安”的双重惩戒机制,企业应确保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避免因侥幸心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七

湖北某印染有限公司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

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3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湖北某印染有限公司拉幅定型工段废气收集管道未连接污染治理设施,工段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理。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5年11月10日,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提供了明确指引,既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拳打击废气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也为相关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

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的法定要求,规范密闭生产流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连接与运行,杜绝侥幸心理;同时,该案也提醒各相关企业应主动加强环保合规管理,定期开展设施自查与隐患整改,切实履行环保义务,共同守护空气质量与生态环境。

案例八

湖北松滋市某木业有限公司

涉嫌挥发性有机物未完全收集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荆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移交线索,2025年7月25日,松滋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松滋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年产20万立方米。现场检查时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检查发现生产车间热压工段废气收集装置未完全封闭,收集管道连接处脱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松滋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荆环(松)告(2025)16号)拟处罚款5.6万元,企业提交陈述申辩,对企业责令改正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后提交案审会讨论,最终处罚款1.4万元(荆环(松)罚(2025)8号)。

三、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企业需强化废气收集环节的管理,定期检查设施完整性,避免因设备疏漏导致污染排放,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来源:荆州发布、荆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员:周思颖/编辑:向倪僮/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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