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井坑煤矿矿长目前已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水井坑煤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采掘队长、当班检身工等5名责任人员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水井坑煤矿机电副矿长等12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对水井坑煤矿矿长等15名人员撤销或暂扣执业资格、特种作业操作证,对9名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行政罚款,对3名人员扣罚1至3倍年终绩效; 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等7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免职等处理; 对福建省能化集团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诫勉处理; 对大田县政府分管领导,大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煤炭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三明煤炭管理局安监科、行业管理科负责人等5人分别给予诫勉、政务处分处理。 对水井坑煤矿罚款192.5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成福建省能化集团、大田县人民政府、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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