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法院:婚约不成财产争,司法调解定纷争

江汉风报道:男女在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往来,如果分手了,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吗?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新堤法庭调解一起因恋爱期间财产往来引发的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建立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用以偿还房贷、购买礼物等共计15万余元。后双方分手就财产分割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在恋爱期间赠与被告的金钱和礼物。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此类纠纷不仅涉及财物,更关乎当事人情感创伤,处理不当会激化矛盾。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双方释明,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过往情感与财务往来,疏导情绪。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返还原告为其支付的房贷款共计12万余元。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的转账通常表现为赠与、彩礼和借贷三种类型。

1、赠与。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在特殊的节日(如情人节、七夕节)、纪念日、生日等时间节点转账,或者是特殊数额转账(如520、1314),法律上一般认定为赠与,赠与一旦完成,原则上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2、彩礼。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大额转账,如购车款、购房款等通常被视为具有彩礼性质,如最终未缔结婚姻,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3、借贷。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且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一般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便双方分手,出借人仍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恋爱期间虽要注重对感情的培养,但在经济往来频繁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置好财产,必要时针对大额赠与留存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避免在关系破裂后因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陈国静/编辑:王向明/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作者:记者:张明金)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