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逾18万元,业务员获刑七个月

江汉风报道:日前,荆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一公司员工挪用资金逾18万元获刑七个月。

2024年3月底,宋某入职荆州市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产品销售及货款回收工作。在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宋某利用其负责对接多家业务单位的职务便利,先后从14家合作单位收取货款18万余元。宋某未将上述款项交回公司,擅自挪用于个人消费及债务偿还。2024年12月案发后,宋某亲属代为退还5万元,剩余13万余元直至案件审理期间仍未能归还,挪用时间已超过三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退还挪用的13万余元给被害人。

法官介绍,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非法占用的行为,不仅违反劳动合同,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宋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企业财产权,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需要法治护航,任何利用职务便利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企业要筑牢“防火墙”,完善财务风控机制,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杜绝业务员经手货款,建立客户回访机制,定期核对往来账款,强化法治教育,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员工恪守职业操守。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林翠云/编辑:张倩/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作者:记者:张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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