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公检法“三方联动”惩处拒执罪, “刑民双控”挽回百万损失

江汉风报道:近日,在一起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洪湖市人民法院精准识别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通过“刑民双控、三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帮助企业挽回全部经济损失138万余元。

这起案件源于广西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该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案件在2023年4月21日迎来转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股东鄂某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2024年6月11日,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冻结被执行人鄂某的金融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鄂某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鄂某与其妻子李某名下原有位于武昌区的商品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鄂某名下有不动产,属于有履行能力。但其将个人名下的房产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登记给其妻子后又转让给案外人,有明显的逃避债务主观故意。今年2月18日,本院向公安机关移送鄂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鄂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向检察院移送起诉。被执行人鄂某迫于刑事追责强大压力,挽回广西某公司全部损失138万余元。因鄂某积极协调挽回广西公司的全部损失,公司对鄂某表示谅解,请求办案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鄂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不予起诉。这一处理结果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且已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据介绍,自2025年7月1日《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以来,洪湖市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协同联动,形成打击拒执犯罪合力,有效将“纸面权利”变为“真金白银”,既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陈国静/编辑:张倩/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作者:记者:张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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