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今年6至8月,江陵县总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把维护企业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权益作为工作重点,既贯彻落实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又提高了女职工的生育积极性。
从今年6月开始,江陵县总工会在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陵县妇女联合会的配合下,在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江陵道路货运行业联合会、荆州市泰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7家建立工会的非公企业通过开展集体,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内容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1.女职工经期保护。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单位给予1至2天休息。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2.女职工孕期保护。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相应扣减工作量。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70%。3.女职工产期保护。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单位根据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30天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42天产假。正常分娩的,享受150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产假时间祝为劳动时间。4.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王解玲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的签订体现了企业对女职工的关心关爱,我们公司有好几个女职工对我说现在国家鼓励生育,公司又这么关爱我们女职工。回家之后与丈夫商量一下,争取还生一个”。
(通讯员:刘维学/编辑:朱佳敏/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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