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渔具公司对簿公堂,法官专业调解化解矛盾

江汉风报道:两家渔具公司对簿公堂,都拿出一张作品登记证书,主张对方侵权。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戏剧性十足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家渔具公司,起诉另一家同行在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并当庭出示作品登记证书,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然而,剧情突然反转。被告否认侵权,也拿出一份高度相似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而且这份证书上标注的“创作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时间”都比原告的更早。

双方各执一词,都手握“官方证书”,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意识到自身证据链条存在重大薄弱环节,难以胜诉,主动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法官提醒,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确权的铁证,原始创作证据方为“王道”。著作权作品实行自愿登记,登记并非法定程序,著作权登记审查仅为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当事人并不因作品登记而当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确权的铁证,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最核心的要件,确认著作权属需要综合审查作品的底稿、创作过程的留痕及与创作相关的原始文件,并结合发表及宣传情况综合判断。

著作权保护对于鼓励创新、推动文化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和个人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务必树立版权意识,保护和防范并重。在创作过程中,要注重保存创作底稿、设计思路记录、与创作相关的沟通文件等原始素材,以便在可能发生的著作权争议中,有力证明自己的权利归属。对于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切勿擅自使用,如需使用,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合法授权,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记者:张明金 通讯:林翠云/编辑:张倩/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作者:记者:张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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