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洪湖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7月26日,秦某某驾驶船只将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5套放置在禁捕水域洪湖大湖杨柴湖水域后离开,于7月30日凌晨4时将地笼收起,获得水产品鱼、虾数十公斤,然后用三轮电动车将渔获物运出销售,在洪湖市螺山镇杨柴湖村段被洪湖市农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
洪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秦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本礼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主动实施增殖放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秦本礼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洪湖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刑罚。
洪湖作为重要淡水生态系统,禁渔制度不仅是资源保护,更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此案中,通过科学投放适配鱼苗,既能补充渔业资源,也能倒逼违法者理解生态链的脆弱性。
法官指出,生态保护需“惩防并举”:刑罚震慑潜在违法者,修复机制则让“生态债”有了具象偿还路径。秦某某投放鱼苗后坦言:“才明白一尾鱼背后是整个水域的平衡”。
从个案到系统治理,这类判决正在构建“违法必究、损害必补”的生态法治闭环,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支撑。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陈国静/编辑:向倪僮/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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