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网贷转借他人收取利息,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江汉风报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好处费”并约定利息,这种合同实则无效。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

胡某因日常生活需要请求张某予以借款,张某向胡某转账后双方补签借条,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胡某仅向张某偿还部分借款后便不再偿还,张某遂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胡某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经庭审查明,张某和胡某均确认借款资金来源于各个网络平台的贷款,张某还自认每向平台借一笔钱,胡某会支付一笔“好处费”。

承办法官介绍,依据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胡某和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胡某、张某在借条中约定的还款金额、利息等相关内容无效,胡某从张某处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胡某对资金来源知情,双方均存在过错。胡某应向张某返还剩余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法官提醒,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的行为,看似是普通的资金周转方式,实则潜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比如高利转贷罪。本案中,张某最开始虽因贷款转借获得“好处费”并约定利息,但因借款合同无效,张某并不能因此获利,仅能获得资金占用的赔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范框架下,“金融机构”的范围已从传统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扩展至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花呗、微粒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内的各类持牌放贷机构。在此提醒大家,切莫因贷款转借小利承担贷款利息大风险。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林翠云/编辑:张倩/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作者:记者:张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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