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当保险公司赔付了机动车车损后,能否转而向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1年12月20日,案外人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与王某某应负该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李某,保险公司向李某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公司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公司理赔款等款项。
该案的焦点为王某某是否对李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付义务。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被告王某某虽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但其并非故意碰撞,对李某的机动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保险人的原告保险公司,其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应以作为被保险人的李某对被告王某某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基础。在本案中机动车一方不能向非机动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不满足代位求偿权的要件。据此,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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