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无人机助农惹“飞”来横祸,无心之过致损亦应担责

江汉风报道:无人机在农业智能化转型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若操作不当,也会损害他人利益,引发纠纷。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邻塘作物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5月,胡某租赁48亩水塘种植莲藕。同年9月,其藕塘荷叶大面积枯死。胡某认为,隔壁藕塘承租人杨某种植的莲藕已先行成熟并已采挖销售,他在雇佣赵某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时,药物随风飘散致使自己藕塘荷叶枯死。胡某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结论为其藕塘荷叶枯死与杨某、赵某喷洒除草剂存在因果关系,对莲藕产量损失的影响为5%。胡某遂起诉要求杨某、赵某共同赔偿损失及鉴定费三万余元。

法院查明,杨某藕塘位于胡某藕塘上风口,两塘之间最窄距离10m~15m,赵某受杨某雇请操作无人机为杨某藕塘喷洒除草剂。事发当日极大风速为3.3m/秒,风向为356°。赵某喷洒的两种除草剂均能导致荷叶枯萎死亡。鉴定机构依据现场环境(如近胡某塘侧水草枯死)及气象资料分析,认定除草剂对胡某藕塘莲藕产生影响。

法院认为,杨某在雇请他人喷洒除草剂时未充分考虑风向风力等影响,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胡某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鉴定由胡某诉前委托,但鉴定结论客观,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鉴定过程进行说明,且杨某未能举证证明荷叶枯死系其他原因造成,故采纳鉴定意见为书证。胡某支出的鉴定费属于维权所必须的费用,亦应赔偿。杨某与赵某系雇佣关系,相关责任依法应由雇主杨某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法院判令杨某赔偿胡某经济损失三万余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农业生产经营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前,应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及时告知相邻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出现科技“助农”变“误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张君坦/编辑:陶威/一审:唐杰/二审:王媛/三审:江敏)

(作者:记者:张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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