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新滩法庭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履行,案结事了。
去年,原告杨某在被告陈某经营的窗帘店从事窗帘安装工作,杨某认为陈某剩余6479.38元劳务费未支付,陈某对该金额不予认可不愿支付,故杨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权。
立案后,新滩法庭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但陈某拒不签收。工作人员又找到陈某经营的窗帘店位置,对其诉讼权利与义务进行告知,陈某同意到庭应诉。
庭审当日,原、被告双方准时到庭,承办法官对双方耐心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被告陈某当场支付给原告杨某4000元,双方达成调解。该起案件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6天时间,化解原、被告之间纠纷。
承办法官表示,该庭将秉持“如我在诉”理念,贯彻以“调”促“和”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涉民生案件的审判及调解工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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