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无3C认证的四轮电动车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13日,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龚某销售的电动车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四轮电动车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5月16日,要求当事人提供四轮电动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无法提供。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未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江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松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非法收购长江鱼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24日,松滋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宜都派出所《关于非法收购长江鱼线索移交的函》,查实当事人松滋市某餐馆2023年5月8日至11月2日非法收购长江鱼13次,且未如实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销货台账。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松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产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8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涉嫌未经许可无证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产品的行为。5月13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部门协同办案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多处临时销售摊点、加工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待售的成品腊肉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件情况:2024年3月21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事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安县分公司办理会员充值卡预消费服务,商家未按承诺提供服务并拒绝协商,引发群体性消费纠纷。经查,2023年1月,当事人在开业前后,为提升知名度吸引顾客,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及店堂广告,推出充值送礼促销活动,并宣称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当事人所有。2024年3月,当事人在未与消费者协商沟通的情形下,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通告,对承诺的促销活动部分项目进行单方调整取消并拒绝协商,引发消费者集中投诉。另查明,当事人在上述充值预消费活动中,共涉及消费者33人,涉案充值金额215万元。经调解,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20日,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石首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7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有2台车的CCC证书已被撤销,3台车的CCC证书状态为“暂停”。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石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计量器具欺诈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14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某水产批发部一台电子秤正处于使用状态,其主要功能用于商品交易称重。经监利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涉案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3月25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洪湖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移送线索,称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某餐饮店有向犯罪嫌疑人盛某购买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洪湖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多次从盛某处购买野生动物“青庄”“野鸽子”“高鸡”共27只,后将其制品做成菜品进行销售,上述3种野生动物属于“三有保护名录”鸟纲系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荆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20日,荆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当事人荆州区某超市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荆州区某超市在沙市区某钟表电器商行共采购两次“南孚”电池,采购时,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及正规发票,也无法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2024年5月20日,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人鉴定,上述电池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24〕南孚408065号《鉴定证明》。经鉴定,认定侵权的“南孚”电池共657粒。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11日,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荆州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操作间里有2瓶聚羧酸锌水门汀(液体)、1瓶聚羧酸锌水门汀(粉)、3瓶玻璃离子体水门汀(液体)、3瓶玻璃离子体水门汀(粉)待使用,均已超过有效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虚假宣传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8日,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沙市区某烟酒茶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网购“军供茅台酒”12瓶,以每瓶200元价格销售,销售金额2400元;当事人回收五粮液酒4瓶,以每瓶750元销售,销售金额3000元,总计销售金额5400元。当事人销售的“军供茅台酒”为标签含有“军供”虚假内容的产品,经五粮液酒注册商标持有人现场鉴定上述五粮液酒为“假冒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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