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3月6日,荆州区城管执法局直属中队接到了一起因道路碎石引发的车辆受损投诉后,仅通过1天时间,快速实现破案追责,成功帮助车主挽回损失。
当日,受损车主称,2月25日清晨6点45分,其驾车途经九阳大道(太晖路至复兴大道段)时突遇路面大块砖石,因清晨光线较暗,避让不及导致车辆受损。
接到投诉后,该中队迅速行动,调取事发路段及周边监控录像,最终锁定了一辆装载量大且未规范覆盖的运输车辆,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颠簸导致货物遗撒,形成了路面碎石。
涉案司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已对其进行了教育并立案调查,目前正在依法推进处罚程序。同时,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积极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涉案司机一次性赔偿受损车主2000元,双方签署谅解书,诉求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从接报到处置,整个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不到24小时。
下一步,荆州区城管执法局直属中队将加强对在建工程工地、重点运输路段的日常巡查监管,严肃查处各类道路遗撒行为,减少交通隐患。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施工方和运输方树立合规运输理念,营造整洁、安全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荆州区城管执法局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运输车辆上路前,请务必确保货物严密覆盖,减速慢行,严防货物遗洒,污染道路环境。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提高警惕,注意行车安全。如发现路面有碎石、坑洼等安全隐患,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链接:《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四十二条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记者:王晓艳 通讯员:李梦雪 /编辑:陶威/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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