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道路,承载着人们日常出行的脚步与车辆的穿梭,本应是安全的通途,却因种种违规行为变成了事故的频发地。每一起事故都如同一记重锤,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今天,让我们一同回溯这些事故的经过,从中汲取教训,守护出行的平安。
今年1月1日晚6点多,夜幕降临,小车驾驶员贺某某沿北京中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在交会处,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
荆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三大队民警李辉介绍:“在这起事故中,小车驾驶员贺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在过马路时应当下车推行,双方都未遵守交规,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经过警方细致勘查与责任判定,小车驾驶员贺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交通状况更为复杂,驾驶员需格外小心谨慎。1月13日,荆州经开区滩桥镇二湖渠路的交叉路口,张某某驾驶小车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某驾驶小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在交叉路口相撞,造成车辆、财物受损的道交通事故。
荆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三大队民警李辉表示:“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车辆进入前应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小车驾驶员张某某违反了此项规定,刘某某则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小车驾驶员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1月7日,孙某驾驶小车行驶至东方大道王桥转盘,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后停车,随后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上,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荆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三大队民警李辉表示:“孙某未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也没有确保安全,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未注意安全驾驶规范,也没有戴头盔,孙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一起事故也与摩托车有关。1月7日9点多,摩托车驾驶员丁某某沿豉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干渠路交叉路口时左转,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小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
荆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三大队民警李辉介绍:“在这起事故中,丁某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小车属于正常行驶,丁某某负全部责任。提醒广大驾驶员,切莫随意行驶,遵守交规,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记者:彭军/编辑:王向明/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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