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近日,记者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赶赴松滋市,为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0万元,这也是今年省高院发放的第一笔司法救助金。
几年前,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周某不幸去世。罪犯薛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一罪犯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带赔偿周某遗属高某经济损失22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用尽了所有执行措施,但两名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高某应得的赔偿款迟迟难以到位。
周某作为家庭的顶梁柱轰然倒下后,全家的生活重担都压在高某身上,她只能靠打工来勉强维持生计。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到高某一家的艰难处境,其家庭情况也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于是为高某一家向松滋市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争取两级法院联动救助,共向高某一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9万元。
与此同时,荆州中院迅速将这一司法救助线索层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高院也迅速响应,根据相关政策,决定对高某进行救助。
除了发放司法救助金,湖北三级法院还联合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帮助高某一家申请到了松滋市公共租赁住房,并且免除了房屋租金。从此,高某可以在城区安心地照顾孙女读书,闲暇之余还能去打些零工补贴家用,一家人的生活情况有了明显改善。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是国家为了解决涉法涉诉当事人生活困难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特殊救助。
此前出台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对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机构组成、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救助金基准额度、救助金发放等,推动了相关工作标准化进程。
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司法救助是救急性质的帮助,既不是民事判决等未执行到位款项的替代,也不是常态化的补助。虽秉持“应救尽救”理念,但绝不随意突破范围和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律不予司法救助。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周凡/编辑:王向明/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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