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有关工作部署,按照湖北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4〕26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做到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采用图片、视频等简洁易懂方式进行展示。单次充电结束后,要向用户推送告知收费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四、依法加强价格收费监管。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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