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养老!荆州市发布收费标准

近日

荆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联合印发《<荆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

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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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

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职责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卫发〔2023〕1号)文件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0〕5号)、《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床位费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床位费标准详见附件1。空调费、防褥气垫床、精神疾病床位费按荆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对应标准执行。套房等特需床位费按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护理费

护理费包括基本养老护理服务和相关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不包含特需护理服务、门诊及住院临床治疗服务。

根据医院级别、老年人能力等级以及具体的服务内容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标准,详见附件1。

(三)其他收费

1.伙食费。伙食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或实际成本据实收取。

2.针对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如一对一护理等特需生活或护理服务的,根据服务成本,参照市场行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二、护理服务内容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将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划分为五类,即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不同能力等级提供相应养老护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相关要求

(一)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立项目收取其它费用,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实行按月收费,服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费。

(二)患有特殊并发症慢性病人及危急重症后康复患者,除表2所列服务内容外,需接受医疗服务且达不到住院指征的,应纳入医疗门诊服务。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结算,不得纳入养老服务收费范围向老年人重复收费

(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各公立医疗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知情权,并按月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鼓励各公立医疗机构以合同约定形式提供更多的收费优惠。

(五)各地发改部门要会同卫健部门、民政部门精心组织、形成合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告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件:1.荆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明细表

2.荆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护理服务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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