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
荆州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了
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桥社区
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草市社区
两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以及
荆州区城南街道荆西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征收预公告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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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4}第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荆州区2024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荆州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荆州区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荆州区2024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经济建设需要,荆州市拟征收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共计0.6693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 0.6693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3600公顷(无耕地),建设用地面积0.3093公顷,无未利用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根据《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荆区政办发〔2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荆州市中心城区I 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13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36.1422万元、安置补助费:54.2133万元,合计:90.3555 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荆区政办发〔2024〕4号)规定标准补偿。该批次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 、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资金/万元。根据荆区人社函〔2024〕29号关于荆州区2024 年第11批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情况的审核意见,该批次没有符合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 、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 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荆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荆州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反映。 (地址:荆州区水谢香堤路12号、邮编:434020、联系人: 代蓉、电话:8432523)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现场,并已在荆州区政府网站公布。
特此公告。
荆州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4}第1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荆州区2024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荆州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荆州区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草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荆州区2024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经济建设需要,荆州市拟征收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草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共计4.1819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草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 4.1819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2.6743公顷(耕地2.6743公 顷),建设用地面积1.5076公顷,无未利用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根据《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荆区政办发〔2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荆州市中心城区I 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13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 225.8226万元、安置补助费:338.7339万元,青苗补偿费:18.0515万元,合计:582.608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荆区政办发〔2024〕4号)规定标准补偿。该批次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 、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资金/万元。根据荆区人社函〔2024〕29号关于荆州区2024 年第11批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情况的审核意见,该批次没有符合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草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 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荆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荆州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反映。 (地址:荆州区水谢香堤路12号、邮编:434020、联系人: 代蓉、电话:8432523)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草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现场,并已在荆州区政府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jingzhouqu.gov.cn。
特此公告。
土地征收预公告
荆州区土地征收公告{2024}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拟征收荆州市荆州区城南街道荆西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对启动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荆州市荆州区城南街道荆西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7561 公顷,拟征收土地地块东至荆州区城南街道荆西社区和凤翎机械,西至荆州区城南街道荆西社区,南至荆西路, 北至港南路,四至清楚(详见用地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理由
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荆州区2024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因经济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根据荆州区政府土地征收工作安排,2024年9月26日起, 由荆州区人民政府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与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安排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 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 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2015)2号)等有关规定,2024年9月26日起,荆州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 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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