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沙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土地征收公告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
涉及荆州市沙市区立新街道
荆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土地征收公告
沙土地征收公告〔2024〕第 8号
荆州市沙市区2024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雨污分流及综合治理工程〔雷家垱片区和江津路〕一期——雷家垱装配式净水站)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批准名称:《关于荆州市沙市区2024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4〕946号。
批准时间:2024年7月22日。
批准用途:排水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荆州市沙市区2024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雨污分流及综合治理工程〔雷家垱片区和江津路〕一期——雷家垱装配式净水站),拟用于雨污分流及综合治理工程(雷家垱片区和江津路)一期——雷家垱装配式净水站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3项情形的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荆州市沙市区立新街道荆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计批准征地1.011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0115公顷(不占用耕地)。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该批次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发〔2024〕2号)执行。土地补偿费标准135万元/公顷,征地总费用为136.5525万元,不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支付对象:沙市区立新街道荆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不含耕地面积,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会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2024〕946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沙市区立新街道荆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已在沙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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