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自行车!荆州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了

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

荆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和《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荆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中心城区(包括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和荆州高新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各县、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应按照《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对其中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适用本管理办法。

规划选址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根据消防、供电等安全管理要求,按照方便使用、规范充电、便于维护的原则,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合理确定位置。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外,集中停放充电,并建设必要的停车和充电配套设施。新建公共建筑不得在建筑内部(包括地下室)设置;其他建筑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架空层、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层,并满足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等规范要求。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禁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区域和人员密集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四)单独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历史建筑等贴邻建设。

(五)工业项目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办公区或生活区,不应设置在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高危区域;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建设。不应设置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

(六)单独新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民用建筑物、厂房、仓库、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建设标准

(一)新建建设项目电动自行车配建数量占非机动车配建数量最低比例为50%,并100%建设或者预留充电配套设施。

(二)每个电动自行车车位外轮廓尺寸按长2.0米,宽0.8米控制。电动自行车棚最小净高不小于2.0米,出入口净宽不小于2.2米。

支持政策

(一)采用独立柱、单排柱,有顶盖、无完全围护设施或围护结构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基底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并可纳入工程规划豁免清单,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在满足防火、消防救援、日照、视觉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贴邻用地边界布置。

(三)既有建设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完整社区建设等情形)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应急、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征求消防救援部门、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和政策要求,以新要求为准。

公示时间:

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23日

反馈意见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反馈意见;

2通过信件邮寄或直接到我局办公场所提交意见。

公众反馈意见应符合以下要求:

1留下提意见者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有效的联系方式;

2说明理由或者依据。

联系方式:

邮箱:2362240552@qq.com

邮编:434000

联系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28号荆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科室: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科

联系电话:0716-8513805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