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发布第1号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江汉风报道:6月7日,荆州市总工会根据《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联合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共同发布了第1号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避免因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产生相关劳动争议。

提示函要求,一是认真落实劳务派遣“三性”原则,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二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四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相关福利,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应当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五是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今后,荆州市总工会还将根据《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运用“一函两书”方式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优化就业环境,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见习记者:周安一 通讯员:田晓军/编辑:朱佳敏/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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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见习记者:周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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