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4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江汉风报道:为扎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特殊作业需规范!

【关键词】

特殊作业;临时用电; 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8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荆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乙类车间乱拉乱接电线,临时用电作业现场未安排监护人员。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对企业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并立案进行调查核实及取证,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规定,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止临时用电作业。

经调查,该公司临时用电作业现场未安排监护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对荆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大,事故易发、多发,容易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据统计,约有40%以上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与特殊作业有关。本案中临时用电是常见特殊作业的一种,特别是在施工现场及开展非常规作业都会用到,但临时用电风险也很高,如私拉乱接电线引起外电防护不严、重复接地数量不足、电气设备过载或接触不良、设备保护接地和接零等触电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八类特殊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进行了更具体的要求。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特殊作业的高风险特性,加强对特殊作业全过程重大风险的管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不得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关键词】

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立案调查;专用仓库。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3日,荆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一是发现年产300吨克霉唑建设项目以及年产500吨三苯基氯甲烷建设项目未编制试生产方案、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二是发现该单位空桶仓库(丁类仓库)存放有纯苯约50桶、甲苯40桶、甲醇6桶、醋酐13桶、水杨醛21桶、DMF13桶、盐酸22桶,上述桶装规格均为200公斤/桶。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对企业当场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并立案进行调查核实及取证,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产。  

经调查认定,该单位存在两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年产300吨克霉唑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未编制试生产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二: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裁量情况,合并处罚,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化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贪图方便,随意储存危险化学品,造成较大的生产安全风险,甚至导致事故发生。本案中纯苯、甲苯、甲醇火灾危险性均为甲类,应储存在甲类仓库,而实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丁类仓库未安装气体浓度报警、防泄漏装置、应急冲淋装置及防爆强制排风装置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中的相关规定。

3、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关键词】

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非煤矿山。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日,松滋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松滋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矿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执法人员对企业当场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并立案进行调查核实及取证,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松滋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水是造成排土场水土流失、滑坡和泥石流的因素。依山而建的山坡型排土场易受到山体汇水的直接冲刷,山体汇水严重威胁排土场稳定性,需要采取在排土场靠山一侧修建截水沟或挡水堤,或者在平台与山坡的交界处设置排水沟等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1.7条规定:山坡排土场应修筑可靠的截、排水设施。

隐患排查治理的目的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施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查治理在企业安全生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基础。应急管理部门只有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才能督促企业严格依法生产、平稳运行。

4、定期进行粉尘清扫!

【关键词】

工贸企业;粉尘清扫;管理规定。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2日,荆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荆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粉尘贮存间地面、窗台及设备周边存在大量积尘未清理。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并立案进行调查核实及取证,查实该单位除地面一周左右清理一次,上述区域粉尘长时间未清扫。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荆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清扫粉尘贮存间地面、窗台及设备周边积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4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荆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粉尘爆炸是生产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爆炸事故,其带来的威胁不容忽视。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产生可燃性粉尘行业分为以下七类:金属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木制品/纸制品加工、纺织品加工、橡胶肯塑料制品加工、冶金/有色/建材行业煤粉制备、其他粉尘。沉积在加热表面如照明装置、电动机、机械设备热表面的粉尘,受热一段时间后可能出现阴燃或转变为明火,成为粉尘爆炸的引火源。可燃粉尘在沉积状态下因粉尘微粒与空气接触发生氧化放热反应,也可能导致粉层内温度升高引起自燃。因此,及时规范清理粉尘对于预防粉尘爆炸事故尤为重要。

【温馨提示】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共治,公众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信息经查实将予以奖励。我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716-8815800

通讯员:崔世勇/编辑:王向明/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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