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上路遇警察 心虚换驾反获刑

江汉风报道:“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但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喝酒后开车,最终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刑。

2023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经过荆州区某路段时,发现交警正在设卡查酒驾。

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万冬:为逃避检查,张某由驾驶位换至副驾驶位,交警发现后要求停车接受调查,张某拒不配合。

在多人将张某拉住的情况下,张某仍上前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进行辱骂、威胁、推搡,现场持续将近十分钟,直至民警出警将其带离。

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万冬:经过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并不构成酒驾的违法行为。

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万冬: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为驾驶员,就应牢记“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远离酒驾醉驾,不触碰法律红线。

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万冬:切勿心存侥幸、切勿以身犯险、切勿以身试法!在面对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工作,采取辱骂、推搡等暴力手段妨碍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记者:徐雪晴 刘畅/编辑:朱佳敏/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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