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承租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件方可租赁房屋;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告知其7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当地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八)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一)自租赁之日起3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当地派出所;

(二)报送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屋地址、出租用途和租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之规定: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10条之规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也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关系到大家自身安全和切身利益,希望广大居民大力配合和支持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共创平安和谐美丽家园。

本通告由荆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负责解释。

荆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