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未接受处理,且在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再次告知后十五日仍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裁决。
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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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对应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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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述违法行为人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接受处理,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权力,逾期仍未接受处理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限制申领驾驶证)、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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