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公安分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
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责任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居住证)。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二、法律责任
(一)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行为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实名制管理行为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房屋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可以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款,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
1、房屋出租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房屋出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房屋出租人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房屋出租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房屋出租人事先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的,以共犯论。
7、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房屋出租人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实质是经营旅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予以取缔。
房屋出租人可到辖区派出所备案登记,也可通过电话向辖区派出所备案登记。
本通告由沙市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沙市区公安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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