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公租房!荆州三部门印发通知

近日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民政局

印发了

《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涉及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保障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

荆州区、沙市区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提高中心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经研究,现将《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

1.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2.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6) 28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95号)、《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荆州市中心城区住房管理办法》 (荆政发[2022]17号)、公租房轮候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荆建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经研究,现就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本市中心城区低保(含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含享受优待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且纳入公租房轮候库的家庭)和在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

二、申请条件

(一)低保、低保边缘和享受优待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为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婚或单身2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常年居住的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未承租或承购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符合市区民政部门低保、低保边缘认定条件(认定人数以市区民政部门为准); 或符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优待家庭。

4.在中心城区租赁市场住房并已签订租赁合同一年以上。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在中心城区租赁市场住房并已签订租赁合同一年以上

2.纳入公租房轮候库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0.7倍;

(三) 在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未承租或承购保障性住房。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0.7倍;

3.在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证明,社保状态属正常缴纳状态;

4.在中心城区租赁住房并已签订租赁合同一年以上。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技师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五年;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未承租或承购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0.7倍;

4.在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市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社保状态正常缴纳状态

5.在中心城区租赁市场住房并已签订租赁合同一年以上。

注:以下家庭不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住父母或子女的自有住房、单位公房和国有直管公房,现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

2.国有直管公房承租户因房屋征收拆迁领取了货币补贴的。

3.因离婚住房由一方居住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居住原住房及离异未满五年的。

三、保障标准

(一)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每月按人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元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和享受优待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按人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补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按人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补贴。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月住房租赁补贴= (人均保障面积—现住房人均面积)X月租赁补贴标准X保障人口系数。

低保家庭每户住房租赁补贴上限为840元/月,低保边缘和享受优待家庭每户住房补贴上限为600元/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上限为420元/月,月不足100元按100元计发。

保障人口系数:1人户按照1.5计系数,3人以下按保障人口计系数,4人以上家庭按4.0计系数。

四、申报材料

(一)低保、低保边缘和享受优待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填报《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享受优待家庭提交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证明、证件。

2.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所有家庭需提交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需提交住房凭证复印件;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自有住房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提交测绘面积。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复印件)。

4.婚姻证明材料: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及有效证明,未婚的自主提供承诺书及有效证明

5.湖北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提交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复印件)。

3.婚姻证明材料: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及有效证明,未婚的自主提供承诺书及有效证明。

4.湖北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三) 在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提交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暂住证 (复印件)

4.婚姻证明材料: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及有效证明,未婚的自主提供承诺书及有效证明

5、在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证明,社保状态属正常缴纳状态。

6.湖北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提交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复印件)。

4.婚姻证明材料: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及有效证明,未婚的自主提供承诺书及有效证明,未婚的自主提供承诺书及有效证明5、在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证明,社保状态属正常缴纳状态。

6.毕业未满五年的学历证明。

7.湖北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五、申请审核程序

(一) 申请及受理

1.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未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 提出申请,填写《荆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对申请信息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同时签署《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2.受理:申请对象条件和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社区居委会予以受理,每月20号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街办),资料不齐全、信息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初审

街办应在收到申请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初审时街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户籍、收入情况、承租住房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可以协办。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街办签署审核意见,编制初审合格家庭汇总表,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后连同申请资料报送区住建局。

(三) 复审

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复审。市公租房运营中心应当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情况进行比对,将比对结果反馈区住建局,并在《荆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区民政局在收到区住建局委托后 22 个工作日内,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进行数据比对,将比对结果反馈区住建局,并在《荆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对出具收入核对报告。

(四)终审

经复审合格的,由区住建局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房保障中心。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局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市征收补偿与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区住建局审核上报的结果后进行终审并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示7日。

注:企业申请租赁补贴的职工较多(15人以上)时,可由企业代为职工集中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请租赁补贴的,由职工本人对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签署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区住建局应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集中申请受理、审批;其中,企业集中申请的对象需审核收入财产的,区民政局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

六、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按月核发。原则上每月15日发放当月租赁补贴年审阶段或特殊情况延迟发放。新增家庭审核通过后,补贴从次月计发。

七、动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度,动态管理。保障资格有效期一年,即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每年度要按时依程序参加年审,无故逾期或不参加年审的,市征保中心将视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拒绝接受调查,各住房保障工作部门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情况,不子保障。

八、监督管理

(一)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相关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中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辖区住建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责令其退还骗取的租赁补贴;对为申请人或共同中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辖区住建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在住房保障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社区街办、民政、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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