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乘坐公交摔伤!法院判决:需自负30%责任

江汉风报道:公交车作为便民的交通工具,为城市居民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因公交车突然刹车或突然启动导致乘客不慎摔倒的情况也屡有发生。一般来说,乘客在乘公交车过程中受伤,公交公司将负全部责任。可最近,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乘客在乘车过程受伤,乘客也承担了部分责任的案件。

这是今年3月荆州某交车上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一名老年人从座椅上起身,就在此时,公交车恰好启动,这名老人因车辆启动的惯性而向后摔倒,造成头部受伤。原来,这名老人觉得车上乘客较少,发现身边空座位较多,于是起身调换了座位。换好座位后,老人觉得还是不满意,为寻找更舒适的座位,于是第二次起身准备换座。就在此时,意外突然发生,老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公交公司为其垫付了住院费用。经过10天住院治疗后,老人出院回家静养3个月,由家人看护。

沙市区人民法院朝阳路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姜涵:今年8月,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交公司、司机朱某共同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

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本案中,老人乘坐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老人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乘客损伤,即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沙市区人民法院朝阳路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姜涵:我们认为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名老人作为高龄老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在公交车启停期间频繁调换座位的行为会增加自身受损风险,其对损害的造成具有一定过错,应减少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法院经审理,判决公交公司对老人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从中扣减已垫付的住院费用;老人因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自行负担30%的损失;司机朱某因系执行工作任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公交公司主动了履行赔偿义务。

(记者:彭军/编辑:黄伟欣/一审:唐杰/二审:张先凯/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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