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仲裁立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保险合同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借款合同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海事海商类合同争议、物业管理合同争议等。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劳动争议;(3)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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