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 44号)文件规定,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一、 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受理费标准累计收费50000元以下部分按5﹪交纳2500元50001元-100000元部分按4﹪交纳4500元100001元-200000元部分按3﹪交纳7500元200001元-500000元部分按2﹪交纳13500元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按1﹪交纳18500元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5﹪交纳
二、 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一般按受理费的15﹪预收,最低不少于200元。 说明: 1、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请人在立案时一并缴纳;
2、收费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收费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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