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同步施行《荆州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对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荆州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个办法
两个体系
目标:评价考核生态文明建设
《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荆州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的建立是今年荆州市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对各县市区生成绿色发展指数,反映各地各年的指数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动态进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政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
《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共6个方面、20条规定,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方式、主体、对象、内容、时间及结果应用、组织协调等进行制定规范,旨在落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每年评估上一年度进展总体
每五年考核重点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重在约束、评价重在引导。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每年评估各地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每五年对各地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四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将被通报批评、主要党政负责人将被约谈
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的将被追责
目标考核明确了量化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据了解,去年12月和今年6月,中、省先后出台全国和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制定了绿色发展体系、考核目标体系。根据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参照国家、省的体系,荆州市制定出台了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一个办法、两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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