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荆州报道:篮球、足球等体育运动有一定的对抗性,隐藏着风险,如果在对抗和防守的过程中受伤,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今年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篮球活动引起的官司,这起官司历经一审和二审,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呢?
2016年4月30日,周某某与潘某某参加篮球活动,正是这场活动,引发了周某某与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郑芷晴:“因为抢篮板,两个人撞到了一起。当时周某某的眼睛受伤了,潘某某就陪她去医院就诊,住院治疗。”
周某某因为眼睛出血到医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晶状体半脱位等,出院后周某某又进行了多次治疗。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郑芷晴:“周某某出院后到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脉络膜脱离等,其又多次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支出。”
周某某遂诉至监利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潘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49万余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郑芷晴:“他们之间的争议点在于,潘某某是否应当对周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监利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2月31日做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周某某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郑芷晴:“周某某与潘某某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篮球运动,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难以认定潘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导致周某某受伤,根据周某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潘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潘某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郑芷晴:“本案是一起在体育活动中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规则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篮球运动具有肢体对抗强、争抢激烈、跑动起跳频繁的特点,是具有一定人身伤害风险的文体活动。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郑芷晴:“提醒大家,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要量力而行,注意保障自身安全,避免遭受人身损害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损失。”
(记者:徐雪晴 刘畅 编辑:吕靖怡 一审:刘侃 二审:张先凯 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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